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
項目 |
申請類別 |
補助標準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高齡者、二度就業婦女、長期失業者、原住民、新住民、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更生保護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被害人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每人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訓生活津貼,最長補助6至12個月 |
就業保險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性離職者 |
每人每月可領投保薪資的60%,最長補助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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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之限制: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不得申請本項津貼。惟前項人員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已領取下列各項津貼未滿二年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及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臨時工作津貼。
- 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之失業給付。
- 就業輔助金實施作業要點之就業輔助金。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