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凱米颱風災害受災地區受災者參加職業訓練,經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認定之受災區域災民。
二、受災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開具之居住證明或警政、消防機關開具之受災證明。
(三)於災區工作之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四)房屋租賃契約。
(五)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六)其他具體受災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失業之受災者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第4點報名或接受推介參加訓練課程之期間為6個月。
四、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失業之受災者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本中心委外職前訓練每班上限人數:一般職前班每班6人、自訓自用班每班4人。
五、本中心委外職前訓練班級,前述招訓人數已額滿班級如下: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