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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守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志工隊工作守則
    一、志工應配合本中心指定的下列各項服務工作:
    1、協助本中心接待台及就業資訊區處理求才、求職等相關就業服務。
    2、協助現場徵才活動。
    3、協助中心業務諮詢。
    4、走動式關懷服務。
    5、臨時交辦事項。
    二、志工因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人員協助下,應參與本中心所提供各種訓練,不得無故缺席:
    (一)職前訓練: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教育訓練。
    (二)在職訓練:本中心教育訓練及各類型學習課程。
    三、輪值服務及安全相關注意事項:
    志工輪值服務時間:輪值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二個時段,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福利:內部教育訓練及志工輪值交通補助金。
    五、獎勵:優良志工獎、全勤服務獎、五心服務獎。
    六、志工有不遵守本中心志工隊工作守則、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等情形,經本中心查核屬實,當年度將先實施減少排班輪值次數,如未改善將於次年起予以停止排班,繳回志工證不得參與輪值:
    七、其因特殊事故需長期請假者,應申請填寫暫停服務表,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次。若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上述規定期限後方才申請回任,則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予任用。
    八、奉核後實施,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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