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由承辦人直接處理。 1.2 經承辦人無法處理時,由單位主管處理。 1.3 經單位主管無法處理時,由秘書處理。 1.4 經秘書無法處理時,由主任處理。 1.5 經本中心主任仍無法處理時,建議由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2.1 由研考單位分案給承辦人處理,並追蹤。 2.2 由承辦人簽辦給單位主管。 2.3 單位主管簽核後送秘書。 2.4 秘書簽核後送中心主任。 2.5 經中心主任批示後,交由研考單位答覆當事人,並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