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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作業要點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壹、 本計畫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0年8月16日發特字第11030017341號令修正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貳、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協助特定對象之弱勢求職者,結合轄內非營利組織資源 ,補助辦理研習、職場觀摩、成長團體以及其他有助弱勢求職者就業之活動,以增進其對就業市場之認知、提升就業準備,進而重返職場。
    參、

    本中心視年度預算,公告本計畫受理申請期程:112年度「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收件日自112年2月7日起至經費用罄截止,採隨到隨審(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肆、 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計畫所稱之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得提出計畫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伍、

    本計畫所稱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三)原住民。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五)長期失業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新住民。

    (九)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十)施用毒品者。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弱勢青少年。

    (十二)脆弱家庭或危機家庭。

    (十三)犯罪被害人。

    (十四)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

    (十五)遊民。

    (十六)其他經本署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需要協助者。

    陸、

    補助額度與辦理期程:

    一、112年度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預算額度新臺幣55萬元內,若應依實際執行狀況調整時,另行公告。

    二、每案補助額度上限新台幣十萬元,且不得申請資本門補助項目。
    三、受補助單位經本中心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附成果報告,辦理結案及核銷。
    詳細申請規定,請詳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及「參考資料附件1-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相關資料及表格附件請於本中心網頁-書表下載區-特定對象津貼補助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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