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民眾了解本中心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本中心將上傳補助公開專區,俾供民眾檢視。
推動職務再設計(點選連結)
促進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補助計畫(點選連結)(112年2月7日起)
如有涉及關係人部分,亦將成立補助案後,公開上傳事前揭露聲明書併供檢視。
►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短片:https://reurl.cc/V8aO2A,內容分為三大單元:「第1關:我是不是關係人?」「第2關:補助資訊是公開的嗎?」「第3關:身分關係揭露表填了沒?」透過3關自我檢驗,歡迎點閱。
相關法條:
1.利衝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2.同條第2項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3.同條第3項: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