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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人員工作計畫

    臨時工作津貼人員工作計畫
    一、 計畫目的: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失業者再就業,訂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暨「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期透過津貼之發放,確保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
    二、 適用對象:
     
    (一) 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二)

    具有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

    1. 非自願離職者。
    2.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3. 前條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用本辦法: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及二年內做過臨時工作津貼者。
      (2)前二項人員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4.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
    5.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三、 津貼補助標準:
     
    (一)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二)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四、 檢附文件:
     
    1. 臨時工作申請書。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五、 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關係人身分,請申請時一併填具事前揭露聲明書,俾本中心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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