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計畫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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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促進失業者再就業,訂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暨「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期透過津貼之發放,確保及安定失業者失業期間之基本生活,並協助及激勵其迅速再就業。 |
二、 |
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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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
(二) |
具有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
- 非自願離職者。
-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 前條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不適用本辦法: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及二年內做過臨時工作津貼者。
(2)前二項人員若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 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
-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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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津貼補助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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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以6個月為限。 |
(二) |
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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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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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工作申請書。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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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關係人身分,請申請時一併填具事前揭露聲明書,俾本中心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