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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招生

    113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公費班 開跑囉!!!!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4-19 10:17
    • 參訓資格: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男女均得報名;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3.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 日間部在學學生者,即非屬「勞動力」範疇之「失業者」,自不符合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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