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失業認定係指: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後,應檢附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即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