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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雇主僱用那些人員,而且要符合什麼資格才可提出申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6:55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 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第十九條: 雇主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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