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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離職證明書如何取得?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7:05

    離職證明書是由原雇主(原投保單位)開立,若無法自原雇主取得離職證明書,有以下情形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發給:

    •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原投保單位開立之離職證明書應由公司勾填,並載明足供認定之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事由及離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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