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本津貼;其加保年資,亦不得採計為本津貼之保險年資。
本津貼給付標準,係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