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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何謂「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給付標準如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6:38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 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本津貼;其加保年資,亦不得採計為本津貼之保險年資。
    本津貼給付標準,係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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