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第二條之規定: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得由該外國人或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申請書。
二、下列事由證明文件之一:
(一)原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證明書或移民相關證明文件。
(二)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之證明文件。
(三)原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不可歸責受聘僱外國人事由之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未檢齊相關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查證後免附。
貳、雇主若符合上述申請移工轉換資格者,請攜帶以下文件至本中心、鳳山就服站或岡山就服站提出轉出申請 :
- 移工轉換雇主申請書(正本),並請於空白處用原子筆註明移工身高、體重。
- 廢聘/不予許可函之影本(自原雇主依轉換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為轉換期限)
*同意轉出函影本(自本函發文日起60內)
◆以上文件請蓋雇主章
- 移工護照、居留證正反影本
◆以上證件逾期、或等待換證者,仍須檢附舊證,或申辦相關證件申執聯(線上申請畫面)
- 變更區域申請書(非本轄區案件需檢附)
-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
◆廢聘/不予許可者須填上聘僱關係終止日期
◆雇主須親簽、移工須簽名及蓋手印
- 委託書(正本,雇主親自辦理免附)
★重要事項:
- 廢聘/不予許可函:應於勞動部函文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申請,逾期者請自行向勞動部辦理。
- 同意轉出函:自該公文發文日起60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申請,逾期者請自行向勞動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