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故失業給付須由被保險人本人親自前往各地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