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如受僱於2個以上雇主,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項規定,得由被保險人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欲擇一參加就業保險,請以書面向勞保局說明,經審核確有重複加保情形者,即依來函辦理,將僅向被保險人所選擇參加就業保險的單位收取就業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