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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僱用獎助津貼的補助標準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5:25

    雇主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二)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三)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九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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