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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那些身份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可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3-08 15:09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3.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證明。
    6.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7.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9.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依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者。
      (2)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三.補助額度:

    1. 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2. 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1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

    四.補助限制:

    1. 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
    2.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3. 二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4. 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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