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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度臨時工作津貼人員工作計畫申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10-14 07:51

    一、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0月17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對象:

    (一)政府機關(構)。

    (二)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政治團體除外)。

    三、申請單位請詳閱「臨時工作津貼流程圖」及「114年度臨時工作津貼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附件1、2)。

    四、計畫申請方式:於受理期限內以公文檢附以下資料提出申請

    (一)臨時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

    1.本次受理114年度申請案,經核定之職缺,派工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8月31日止,逾限未遴用或未補實者,該核定職缺即自動失效;計畫申請表填妥後請蓋單位印信。

    2.工作時間部分,得勾選「正常工時」或「部分工時」,於申請表相關欄位勾選並詳細說明臨時工作津貼人員工作時間及休假方式。

    (二)求才登記表(附件4):詳細填寫各欄位資訊,並確認無誤後蓋單位印信。

    (三)民間團體應檢附以下最新證明文件影本

    1. 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2. 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3. 組織章程。
    4. 最新理監事名冊及工作人員名冊。

    五、申請單位內如不同部門(組課室)皆有臨時工作津貼人員申請需求,請以機關或團體指定單一窗口統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六、受理(郵寄)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地址:833172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1樓特定對象服務組收)。

    七、如有任何疑義,請洽特定對象服務組承辦窗口林先生或黎先生(電話:07-7330823分機502、515)。

    八、申請單位若逾統一受理案件日期,可另案提出申請,本中心將依臨工人員上工及經費使用狀況綜合評估另案辦理審核。

    九、(民間團體)申請單位請留意有無應事前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請參考以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倘是,請填寫事前迴避揭露表(附件5),併提供予本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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