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工轉換雇主申請書(正本),並請於空白處用原子筆註明移工身高、體重。
- 廢聘/不予許可函之影本(自原雇主依轉換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轉換登記之翌日起六十日為轉換期限)
*同意轉出函影本(自本函發文日起60內)
◆以上文件請蓋雇主章
- 移工護照、居留證正反影本
◆以上證件逾期、或等待換證者,仍須檢附舊證,或申辦相關證件申執聯(線上申請畫面)
- 變更區域申請書(非本轄區案件需檢附)
- 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正本)
◆廢聘/不予許可者須填上聘僱關係終止日期
◆雇主須親簽、移工須簽名及蓋手印
- 委託書(正本,雇主親自辦理免附)
★重要事項:
- 廢聘/不予許可函:應於勞動部函文送達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申請,逾期者請自行向勞動部辦理。
- 同意轉出函:自該公文發文日起60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申請,逾期者請自行向勞動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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