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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說明

    辦理方式:

    1.預約臨櫃送件:檢附下方<應檢附文件>,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地之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預約登記。

    2.郵寄送件:檢附下方<應檢附文件>,掛號郵寄至外國人預定工作地之所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相關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請於辦理協調會時辦理取回,或電洽承辦人預約取回事宜。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AF-T09請至移工轉換書表區下載)。
    2. 申請人之身分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
      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 申請月前2 個月往前推算1 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
      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海洋漁撈
      工作、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4. 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AF-T09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5. 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申請日前最近60 日內有效)
    6. 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申請日前最近60 日內有效)。但雇主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免附:
      (1)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2)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
      (3)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4)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或蘭花、蕈菇、蔬菜等之農
      業工作。
      ※以第1 或3 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負責轄區:楠梓、左營、三民、鼓山、苓雅、新興、前金、鹽埕、前鎮、小港、旗津區

       鳳山就業服務站負責轄區:大樹、林園、大社、仁武、鳳山、大寮、鳥松、旗山、美濃、六龜、甲仙、茂林、桃源、那瑪夏

       岡山就業服務站負責轄區:路竹、永安、燕巢、梓官、橋頭、阿蓮、湖內、茄萣、彌陀、內門、田寮、杉林、岡山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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