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廚師工作、雙語人員工作與中階技術工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求才登記之應備文件,詳如說明。
說明:
一、查本部前以110年4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4927號函規範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機構看護工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應備文件。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於111年4月30日修正發布開放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爰增列廚師工作、雙語人員及中階技術工作之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前辦理國內求才登記之應備文件如附表。
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為附表雇主送件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時,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無須要求經辦人提出「在職證明文件」。
三、本部110年4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4927號函,自111年
4月30日停止適用。
*以上資料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內容為受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