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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缺工就業獎勵-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一、簡介

    為積極因應我國疫後產業缺工問題,針對受疫情影響造成疫後嚴重缺工影響產業營運之業別及職務,除由各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各該產業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提升勞動條件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外,勞動部(以下稱本部)推動「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結合各部會、產業公(協)會及事業單位,運用就業及訓練相關資源引導國人投入缺工產業,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 協助缺工產業補實人力 (以聚焦於基層體力工作為原則 ),紓緩產業缺工 。
    二、 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方法 ,減少人力需求 ,提升產業勞動條件。

    二、實施期程
    本要點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措施內容

    (一) 適用對象

    1.雇主:

    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且符合第二點附表所定之適用條件。

    •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缺工工作適用範圍

    編號

    適用對象

    適用條件

    薪資基準

    特定地區

    適用期間

    1

    旅宿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送之旅宿業房務員、清潔人員專案求才職缺,且雇主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刊登專案求才者。

    1. 工作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者,每月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2. 工作地點於其他直轄市、縣(市)轄區,每月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二萬八千元以上。
    1. 新北市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
    2. 桃園市復興區。
    3. 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
    4. 苗栗縣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
    5. 臺中市和平區。
    6. 南投縣中寮鄉、仁愛鄉、信義鄉。
    7. 嘉義縣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8. 臺南市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
    9. 高雄市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10. 屏東縣滿洲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琉球鄉。
    11. 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12. 花蓮縣。
    13. 臺東縣。
    14. 澎湖縣。
    15. 金門縣。
    16. 連江縣。

    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2

    餐飲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送之餐飲業內場服務人員、外場服務人員及廚務人員專案求才職缺,且雇主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刊登專案求才者。

    上述人員職務內容包含:食品烹調助手(幫廚)、餐飲服務人員、餐食服務櫃台工作人員。

    • 每月經常性薪資新臺幣三萬二千 元以上。

    無。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2.勞工:

    ■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申請報名參加專案缺工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

    (一 )失業期間連續達十四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二)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三) 非自願離職。
    (四)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前項所稱失業勞工,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時,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未具營利事業代表人、負責人、合夥人、董事 或 監察人 身分 ,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 具中華民國 國籍。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中高齡者。
    (三)高齡者。高齡者。
    (四)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長期失業者。長期失業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二度就業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更生受保護人。更生受保護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 領有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一)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 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三十日。
    (三) 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第二點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 工作 受 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第二點附表所定之薪資基準二分之一。

    (二)津貼補助

    ■  搭配就業促進或訓練措施促進僱用

    1、專案擴大就業獎勵
    符合「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資格之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願意投入方案專案職缺工作,且符合相關規定者,給予最長12個月就業獎勵:
    (1)一般身分勞工:每月給予新臺幣 (以下同 )6千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3千元。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之特定對象及年逾65歲以上之高齡者等11類對象之勞工。
    A.全時工作:每月給予1萬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3千元 。
    B.部分工時工作:每月收入符合規定者,給予5千元就業獎勵;另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加發1,500元 。

    2、缺工工作先僱後訓
    依方案專案職缺及其所需之訓練內容與時數,由企業以先僱後訓方式辦理工作崗位訓練,補助企業每人每月1萬2千元自訓指導費,並依經會商認定之訓練期程,最長補助3個月。另訓練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補助企業每人每月1萬5千元自訓指導費。

    3、 缺工工作參訓獎勵
    為鼓勵失業者學習專案職缺所需技能,依方案專案職缺範圍所辦理相關職類之職前專班訓練, 一次性補助結訓學員每人5千元參訓獎勵金。另訓練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一次性補助結訓學員每人8千元參訓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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