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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日期:114-03-31       

    114年度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班

    一、宗旨:為增進失業者學習多元職業技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結合社會訓練資源,規劃開辦委外職業訓練班,期能落實訓用合一,有效促進本市市民就業。

    二、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三、委訓單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參訓資格:

    1. 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具中華民國籍(2)新住民(3)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4)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5)跨國(境)人口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3.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五、民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曾參與職業訓練且符合下列情事者: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2)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2.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報名參加本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3. 日間部在學學生。(日間部在學學生者,即非屬「勞動力」範疇之「失業者」,自不符合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身分。)

          4. 在職勞工。

          5.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但於待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待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2.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 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3.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詳細參訓資格請參閱各職訓班招生簡章】

    六、報名方式:

    (一)請向各職訓班之訓練單位現場報名

    (二)台灣就業通報名網址 https://its.taiwanjobs.gov.tw/Course/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委訓組聯絡電話 :07-7337595

    詳細課程資訊可連結下方附件

    本中心如接獲訓練單位來函變更,將隨時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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