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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業專區

    資料來源: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就業服務

    本中心提供以下之就業服務措施:

    1. 設置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提供就業與職訓相關訊息及諮詢。

    2. 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以提升就業技能。

    3. 辦理新住民職業訓練優先班,強化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4. 提供求職交通金補助。

    5. 職場陪同面試及翻譯。

    6.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了解就業市場。

    7. 運用僱用獎助津貼,提高雇主僱用新住民意願。

    8. 提供創業諮詢等服務。

    9. 新住民如有其他相關需求,協助轉介及其他社會福利或衛生醫療機構等。

       10.另為協助新住民朋友多語勞動法令電話諮詢服務,勞工局設有可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菲律賓語四國語言之法令諮詢電話:07-8117543,可協助新住民勞動法令諮詢等服務。

    參加職業訓練資格、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1. 資格條件: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份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自辦職訓

    1. 參訓者負擔費用說明:公費補助
    2. 應被文件,如下:

    (1).報名表、職業訓練諮詢紀錄表。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

    (4).學歷證件影本。

    (5).勞保明細表(如不便前往取得者,可於報名表中勾選委託本中心代為查詢列印)。

    (6).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勞工須檢附「職業訓練推介單」(僅供招生甄試使用,非職訓生活津貼審查)。

    委辦職訓

    1. 參訓者負擔費用說明:
    2. 一般國民失業者:需自行負擔訓練費用20%。

    (2).免負擔費用對象:j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k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l中高齡(高齡者)失業者m身心障礙失業者n原住民失業者o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p長期失業者ˆ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Š新住民之失業者、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或其他身份失業者(請洽訓練單位)。

    ※需檢具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該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1. 應被文件,如下:

    (1).報名參訓切結書。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2張)。

    (4).勞保明細表。

    (5).其他特定對象身分別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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