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
本中心提供以下之就業服務措施:
1. 設置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提供就業與職訓相關訊息及諮詢。
2. 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以提升就業技能。
3. 辦理新住民職業訓練優先班,強化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4. 提供求職交通金補助。
5. 職場陪同面試及翻譯。
6.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了解就業市場。
7. 運用僱用獎助津貼,提高雇主僱用新住民意願。
8. 提供創業諮詢等服務。
9. 新住民如有其他相關需求,協助轉介及其他社會福利或衛生醫療機構等。
10.另為協助新住民朋友多語勞動法令電話諮詢服務,勞工局設有可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菲律賓語四國語言之法令諮詢電話:07-8117543,可協助新住民勞動法令諮詢等服務。
參加職業訓練資格、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 資格條件: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份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自辦職訓
- 參訓者負擔費用說明:公費補助
- 應被文件,如下:
(1).報名表、職業訓練諮詢紀錄表。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
(4).學歷證件影本。
(5).勞保明細表(如不便前往取得者,可於報名表中勾選委託本中心代為查詢列印)。
(6).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勞工須檢附「職業訓練推介單」(僅供招生甄試使用,非職訓生活津貼審查)。
委辦職訓
- 參訓者負擔費用說明:
- 一般國民失業者:需自行負擔訓練費用20%。
(2).免負擔費用對象:j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k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l中高齡(高齡者)失業者m身心障礙失業者n原住民失業者o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p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新住民之失業者、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或其他身份失業者(請洽訓練單位)。
※需檢具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該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 應被文件,如下:
(1).報名參訓切結書。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2張)。
(4).勞保明細表。
(5).其他特定對象身分別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