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
本中心提供以下之就業服務措施:
1. 設置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提供就業與職訓相關訊息及諮詢。
2. 推介就業或職業訓練,以提升就業技能。
3. 辦理新住民職業訓練優先班,強化就業技能及就業準備。
4. 提供求職交通金補助。
5. 職場陪同面試及翻譯。
6. 辦理就業促進研習,了解就業市場。
7. 運用僱用獎助津貼,提高雇主僱用新住民意願。
8. 新住民如有其他相關需求,協助轉介及其他社會福利或衛生醫療機構等。
9.另為協助新住民朋友多語勞動法令電話諮詢服務,勞工局設有可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菲律賓語四國語言之法令諮詢電話:07-8117543,可協助新住民勞動法令諮詢等服務。
參加職業訓練資格、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 資格條件: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份但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二)參訓費用與應備文件:
自辦職訓
- 參訓者負擔費用說明:公費補助
- 應備文件,如下:
(1).報名表、職業訓練諮詢紀錄表。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
(4).學歷證件影本。
(5).勞保明細表(如不便前往取得者,可於報名表中勾選委託本中心代為查詢列印)。
(6).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勞工須檢附「職業訓練推介單」(僅供招生甄試使用,非職訓生活津貼審查)。
委辦職訓
1.參訓資格:以年滿15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2.訓練費用說明:
(1).一般國民失業者(未具第2項所列對象身分者),補助80%訓練費用,其餘費用
20%自行負擔。
(2).負擔費用對象:(1)新住民之失業者(2)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失業者(3)中高齡之失業者
(4)身心障礙之失業者(5)高齡者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之失業者(7)長期失業者(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9)家庭暴
力被害人之失業者(10)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11)性侵害被害人之
失業者……等(詳情請洽訓練單位)。
3.應備文件,如下:
(1).報名參訓切結書。
(2).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3).最近半身1吋照片(2張)。
(4).戶籍謄本(影本)。
(5).勞保明細表(如不便前往取得者,可於報名表中勾選委託本中心代為查詢列印)。
(6).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勞工須檢附「職業訓練推介單」(僅供招生甄試使
用,非職訓生活津貼審查)。
(7).其他特定對象身分別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