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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一、簡介:

    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旨在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

    二、申請資格:

    依據就業保險法(下稱就保法)第11條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係「非自願離職」。

    (二)自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非自願離職」:(符合兩種情形之其中一種)

    1.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本人辦理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應攜帶文件如下【均需正本+影本乙份】: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
    2.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欄位均應由公司勾填,修改處應由公司補章)
    3. 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需有帳號)
    4. 就保法規定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扶養之眷屬為無工作父母、配偶及20歲以下子女,無則免)
    5. 本人或就保法之法定受扶養眷屬之有效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
    6. 申請人之私章一顆(用途不限)

    ※若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書,有以下情形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發給:

    1.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2. 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3.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二)辦理失業再認定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2次(含)以上求職紀錄。
    3. 前次申請「就業保險(再)認定收執聯」。
    4. 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請攜帶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
    四、給付期間與給付金額:

    (一)給付期間: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原給付期間為限;合計領滿給付期間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領滿給付期間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領滿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4. 前揭所稱「本保險」是指就業保險,因此,與勞保年資無關,不影響勞保老年給付及勞退。

    (二)給付金額: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三)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的健保費將全額補助自付部分的保險費,勞工保險局會按月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離職後健保請記得轉出再加保,失業給付申請者可以直接到鄉鎮公所加保。但如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請以眷屬身分依附其公司加保。

    五、注意事項:

    (一) 就業服務站開立之介紹卡,務必要在7日內回覆面試結果,否則無法請領當次失業給付。回覆方式: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二)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每3個月至少會安排參加1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每次至少4小時,務必全程參與課程。

    (三)找到新工作時,請於3日內通知就業服務站,並告知任職公司名稱、職務、薪資、地點及就業日期。(通知方式:聯絡服務人員或填寫就業通知書並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否則經勞保局覆核審查,確認申請人於認定當日已有加保紀錄,將撤銷當次認定。

    (四)重新就業14天內,若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確認申請人尚未就業,或亦無求職成功即將就業之情形,則依規定完成失業給付初次認定;若超過14天,請檢附非自願離職書辦理。

    六、另有工作收入計算與不得同時請領相關津貼: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二)又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七、請求權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八、辦理地點:

    可依申請人居住之處所就近選擇以下就服站辦理:請先來電預約,避免久候!

    • 前鎮就業服務站  822-0790  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預約專線8124779)
    • 三民就業服務站  383-7191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68號10樓
    • 楠梓就業服務站  360-9521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777號2樓
    • 成功就業服務站  550-9848  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80號6樓
    • 鳳山就業服務站  741-0243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235號
    • 岡山就業服務站  622-8321  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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