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簡介:

    為增加被保險人盡速就業誘因,鼓勵積極就業,避免因依賴給付反陷入長期失業困境,爰領滿失業給付前再就業,穩定就業後可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應至少完成失業給付初次認定,並已領到1筆失業給付金後再就業)。

    (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3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應備文件與辦理方式:

    (一) 郵寄或親自送件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1.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郵寄或送件地址:10013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

    (二) 網路申辦:申請人持有內政部憑證中心透過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者,可至本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不受上、下班時間之限制,也不需寄送申請書件。

    四、給付金額: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五、注意事項:

    (一)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

    (二)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並依本法第23條請領失業給付者,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詳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0017287.html

    洽詢電話:(02)23961266分機2862(就業保險給付科)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