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政策工具

    目的

    減低未就業初次跨域尋職青年異地就業障礙,協助其儘速進入勞動市場就業。

    適用對象資格
    1. 勞工資格:

    2. 年滿18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3. 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1. 因面試或就業有交通往返、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需租屋居住(搬遷後居住處所或租屋處所需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 未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推介跨域面試或就業,符合申請要件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30日,得向就業當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3. 申領期限

      類別

      申領期限

      求職交通補助金

      經就業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得申請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勞工於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金

      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租屋補助金

      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其後,於受僱且租屋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1. 補助金額

      津貼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次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每月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

      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

      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

      3,000元/月。

      搬遷補助金

      核實發給,每次最高30,000元為限。

      租屋補助金

      自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 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3.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