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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就業專區

    資料來源: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新住民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下列情形可在臺工作:

    一 外籍配偶工作權: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二 大陸地區配偶工作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獲准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即可工作,且不需申請工作許可。

    三、新住民的工作權與就業權益與我國國民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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