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到外地就業有補助-「跨域就業津貼」
一、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及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補助措施。
二、適用對象:
- 勞工資格:
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 非自願性離職。
(3) 經「就業諮詢」評估有需要。
(4) 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雇主:
(1)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2) 雇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四、津貼額度及期限:
(1) |
搬遷津貼: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30,000元。 |
(2) |
租屋津貼:自就業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5,000元,最長12個月。 |
(3) |
異地就業交通津貼: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1,000元;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2,000元;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新臺幣3,000元,最長發給12個月。 |
註: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