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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就業津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失業勞工到外地就業有補助-「跨域就業津貼」

    一、目的:

    為增加失業勞工至外地就業之機會,減少其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積極協助跨域就業意願低之弱勢失業勞工儘速重回勞動市場就業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津貼(搬遷津貼、租屋津貼及異地就業交通津貼)補助措施。

    二.適用對象:

    1.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1)連續失業滿3個月(2)非自願性離職

    2.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1)連續失業滿3個月或非自願性離職之中高齡者(2)高齡者

    勞工資格:

    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
    (2)非自願性離職。

    (3)經「就業諮詢」評估有需要。
    (4)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須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須租屋居住,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達30公里以上。

      (5)  勞工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雇主:

    (1)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2)雇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三、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並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且符合相關規定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四、津貼額度及期限

    條件限制:因就業有每日交通往返事實。 申領期限:勞工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異地交通補助金
    1. 條件限制:因就業有每日交通往返事實。
    2. 申領期限:勞工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及金額: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1,000元/月
      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2,000元/月
      70公里以上:3,000元/月
    租屋補助金
    1. 條件限制:
      因就業而需在外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租屋處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 申領期限: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及金額: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60%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5,000元,最長以12個月為限。
    搬遷補助金
    1. 條件限制:
      因就業而需在外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租屋處距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內。
    2. 申領期限:勞工於搬遷之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
    3. 補助標準及金額:以搬遷費用收據或發票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30,000元為限。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家具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不含包裝人工費及材料。

    註1: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註2:   經推介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須檢附:

             (1)房租繳納證明文件。(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3)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註3: 民眾不得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例如:營建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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