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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金-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壹、目的

    為協助初次尋職及從事非典型工作之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鼓勵青年積極尋職及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貳、適用對象

    •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15歲至29歲之本國籍初次尋職青年,未在學且未就業連續達90日以上者(以下簡稱初尋青年)。
    • 前項所稱初次尋職,指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項社會保險)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者。
    2. 在學期間曾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於參加本計畫前未曾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者。
    • 第一項所定未就業連續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1. 以未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2. 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以下之期間,亦列入計算。
    3. 在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4. 未就業期間曾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未就業連續期間。

    參、參加本計畫期間:

          自初尋青年依本計畫規定上傳應附文件之次日起90內。參加本計畫,以1次為限。

    肆、獎勵標準及金額: 尋職津貼及就業獎勵合併最高可請領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一)尋職津貼:最多發給3次,最高15,000元。

    • 第1次:(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37日內提出申請)

    加入台灣就業通會員,並至少完成1種「職業心理測驗」後,於本計畫專區上傳申請文件(以上傳文件之次日為參加本計畫之起始日)。

    • 申請文件:

    1.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各項社會保險等資料說明)。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影本。

    4.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 自參加計畫之日起30日內,進行2次以上求職,並接受1次以上就業諮詢或就業輔導後,上傳2次以上求職、就業諮詢或就業輔導之紀錄,可申請5,000元。
    • 第2次:(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67日內提出申請)

    自參加計畫起30日內未就業,且自第31日至60日內,進行3次以上求職,以及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次以上推介就業服務後,上傳3次以上求職紀錄,可申請5,000元。

    • 第3次:(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97日內提出申請)

    自參加計畫起60日內未就業,且第61日至90日內,進行3次以上求職,以及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2次以上推介就業服務後,上傳3次以上求職紀錄,可申請5,000元。

    (二)就業獎勵:最高35,000元

    1. 參加計畫60日內先找到工作,有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先發給5,000元;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發給20,000元;再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180日以上,發給10,000元。
    2. 於參加計畫61-90日內找到工作,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90日以上,發給20,000元;再持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180日以上,發給10,000元。

    伍、津貼請領方式

    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30日(指於參加計畫60日內就業)或滿90日(指於參加計畫第61-90日就業)之次日起60日內,檢附規定文件至本計畫專區提出申請。

    陸、津貼請領限制

    (一)不實申請。

    (二)同一期間已領取青年職得好評計畫之獎勵金、青年就業領航計畫之津貼、職前訓練學習獎勵金、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獎)助。

    (三)已領取110年及111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之津貼或補(獎)助。

    (四)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查對。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柒、聯絡資訊

    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 #1883、#1873、#1862、#1817

    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866、#1867、#1868、#1869、#1870

    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3730、#3731、#3732、#3733、#3721

    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21、#1322、#1323

    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2302、#2304、#2305、#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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