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為鼓勵剛畢業之初次尋職青年,擴大尋職範圍至外地工作,並降低跨地區就業障礙。
適用對象
- 年滿18歲至29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 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資格條件
- 年滿18歲至29歲。
-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前往各就業服務站地圖高雄市各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據點及聯繫資料。
- 經公立就服機構「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且未就業青年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該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給付條件及標準
- 求職交通補助金:
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臺幣1,250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通補助金,以4次為限。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
未就業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連續30日受僱於同一雇主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
未就業青年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其合併領取期間以12個月為限。
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1)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a.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b.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c.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70公里以上,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2)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所稱搬遷費用,指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3)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
限 制
- 求職交通補助金: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
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
(1)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3)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
(4)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
(5)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6)不實申領。
(7)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領取補助金者,有前項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註: 民眾不得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例如:營建署方案)。
- 註: 經推介就業青年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須檢附(1)房租繳納證明文件。(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3)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本補助規定請詳閱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如法令有新修正請以最新公告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