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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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非自願性離職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身心障礙者。
- 原住民。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二度就業婦女。
- 家庭暴力被害人 。
- 更生受保護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失業勞工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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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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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 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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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1,250元。 |
五、 |
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
六、 |
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
*本補助規定請詳閱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如法令有新修正請以最新公告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