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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工就業獎勵-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簡介

    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從事工作,紓緩特定行業缺工情形,並兼顧穩定失業勞工就業以及降低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之目的,勞動部規劃辦理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之津貼補助措施。民眾對上述相關服務,都可以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777-888,由專人提供說明。

    二、措施內容
    (一)適用對象
    1. 雇主:
      (1)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
      (2)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前項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求才薪資須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2. 勞工:
      有意願受僱於特定行業雇主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從事機構照護服務工作之勞工,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尚須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時數之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明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失業勞工從事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商業及行政專業人員、商業及行政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等工作,不適用本要點。

    (二)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以上、平均每週工時達35小時者,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三)獎助期限

    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四)津貼額度

    (1)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5,000元。
    (2)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3)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更多詳情請見「缺工就業獎勵」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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