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措施內容
(一)適用對象
- 雇主:
(1)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九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
(2)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
(3)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
前項第一款所稱提供社區式之長期照顧服務方式,指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服務。
- 勞工:
有意願受僱於特定行業雇主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2)非自願離職。
(3)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受僱於前點雇主之失業勞工,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2)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
(二)核發津貼條件
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並於推介之翌日起7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且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以上、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於受僱期間得領取津貼。
(三)獎助期限
每人最長發給18個月。
(四)津貼額度
(1)第1個月至第6個月,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
(2)第7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核發6,000元。
(3)第13個月至第18個月,每月核發7,000元。
※更多詳情請見「缺工就業獎勵」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