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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就業獎勵

    聯絡人:鍾佳宏       資料來源: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聯絡資訊:fish1942@kcg.gov.tw       

    為提高您重返職場意願,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站就業諮詢,並推介至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於受僱期間您可以向本市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一、申請條件

    1.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5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2.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

    二、申請流程

    1. 勞工向 公立就服站 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推介卡。
    2. 勞工經 公立就服站 推介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且符合相關獎勵規定,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3. 於連續受僱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勵。(一個月以30日計算,未滿30日部分不予核發)

    三、申請文件

    1. 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 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3. 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4.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6. 其他規定之文件。

    四、給付標準及期限

    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6個月:

    1. 全時工作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
    2. 部分工時工作者,金額如下:
    • (1)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一,每月5千元。
    • (2)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三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之二分之一,每月3千5百元。
    • (3)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四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 之三分之一,每月2千5百元。

    五、諮詢及申請窗口

      本市各公立就業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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