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您重返職場意願,經本市公立就業服務站就業諮詢,並推介至用人單位從事相關工作,於受僱期間您可以向本市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核發就業獎勵。
一、申請條件
-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55歲以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 離開職場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年滿45歲以上依法退休者。
二、申請流程
- 勞工向 公立就服站 辦理求職登記,並開立推介卡。
- 勞工經 公立就服站 推介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30日,且符合相關獎勵規定,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於連續受僱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獎勵。(一個月以30日計算,未滿30日部分不予核發)
三、申請文件
- 就業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 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 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 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 其他規定之文件。
四、給付標準及期限
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6個月:
- 全時工作者,每月新臺幣1萬元。
- 部分工時工作者,金額如下:
- (1)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一,每月5千元。
- (2)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三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之二分之一,每月3千5百元。
- (3) 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四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 之三分之一,每月2千5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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