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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交通補助金-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二、

    適用對象:

    1. 非自願性離職者。
    2. 獨力負擔家計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6. 二度就業婦女。
    7. 家庭暴力被害人 。
    8. 更生受保護人。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0. 失業勞工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三、

    上列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 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 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四、 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1,250元。
    五、 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六、 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本補助規定請詳閱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如法令有新修正請以最新公告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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