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婦女再就業計畫(115年4月7日公告修正規定)
一、計畫緣起
近年面臨少子化、高齡化衝擊,及零工經濟等多元就業型態發展,產業出現人力缺口,配合國內疫後產業復甦需求,亟需開發勞動力供給,本部規劃整合跨部會資源營造友善職場,建構就業服務網絡,並運用獎勵措施,協助婦女及早規劃重返就業,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紓解缺工情形,爰訂定本計畫。
二、計畫目標
(一)深化就業服務,善用就業促進措施,促進就業。
(二)精進職業技能,運用就業獎勵,穩定就業。
(三)跨部會合作營造友善職場,鼓勵工時調整,提升勞動參與。
三、計畫內容
(一)適用對象: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提出。
(三)所稱職場支持輔導,指雇主於僱用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婦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供下列各款措施:
1.工時調整: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經勞雇雙方合意,於勞動契約內約定彈性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或依法約定以部分工時職缺僱用。
2.其他支持輔導措施之一:
(1)推動職涯發展。
(2)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3)員工支持方案。
(4)在職教育訓練。
(5)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6)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7)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四)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依雇主僱用婦女人數計算,每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五千元,未滿三十日不予補助;最長核發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