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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聯絡人:洪素珍       資料來源: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聯絡資訊:chens302@kcg.gov.tw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9051844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9 條

    第 1 條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第 38 條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三十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

    第 39 條雇主僱用前條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前項所定僱用,為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勞工。

    第 40 條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第 41 條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逾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第 42 條雇主僱用第三十八條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予核發或撤銷僱用獎助之情形,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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