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經勞動部109年3月26日勞動發特字第10905009901號令訂定發布。
-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 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 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 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生效起,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有意申請之事業單位請洽本中心所屬鳳山就業服務 站(地址: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西路235號,電話:07-7410243分機242王先生)及岡山就業服務站(地址:高雄市岡山 區民有路27號,電話:07-6228321分機222顏小姐)。
依據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規定,僱用以下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 身心障礙者。
- 年滿45歲至65歲之中高齡者。
- 逾65歲之高齡者。
- 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且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35日內完成審查,其申請者補正資料時間、安 排訪視時間與輔具試用、設計、研發及改製所需時間得不計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審查 核定:
- 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 實地訪視: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員或轉介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並填 寫訪視評估與建議表。
- 審查核定:
(1)申請項目屬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服務,所提需求單純且協助金額為1萬元以下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 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 金額為1萬元以下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3)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第五點所定人員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其工作 方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評估,核給 每個案最高1萬元之補助。
(4)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1萬元者,應邀請三位輔導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 者,得邀專案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5)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案職場上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6)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評估有必 要,得轉介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7)核定申請案之內容,應包括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審查委員、 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依所提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 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詳細內容(含申請表)請參閱附件【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三、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之關係人身分,請申請時一併填具事前揭露聲明書,俾本中心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主動公開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