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使其重返職場。
二、適用用人單位
1.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2.事業單位:指合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公營事業機構。
(3)非營利組織。
(4)學術研究機構。
三、適用對象
獨力負擔家計者、更生受保護人、中高齡者、高齡者、新住民、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原住民、人口販運被害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施用毒品者、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協助者津貼補助標準。
四、津貼補助標準
(一)補助期間:每次補助期間最長以3個月為限。
(二)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三)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